
作为来港工作的人士,你须要缴交薪俸税,但并非所有收入均须缴交税。以下简单介绍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收入,以及离港前的税务安排。
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收入
如果你须就任何课税年度而课税,你必须在有关年度课税基期束后不超过4个月内,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。除非你已接获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。如你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,你必须于注明的限期内提交已填妥的报税表。然而,并非所有收入须要课税。
属应申报的收入包括下列项目:
薪金、工资、费用及董事酬金
佣金、花红、假期工资及酬金
津贴、额外赏赐及附带利益
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
雇主代雇员支付的薪俸税
获雇主或相联法团提供居所的「租值」
获股份认购权利益及股份奖赏
补发薪金、约满酬金、延付薪酬及补发欠薪
离职时收取的款项及从退休计划收取的款项
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
退休金
不须申报的收入包括:
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
-陪审员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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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港前的税务安排
《税务条例》规定任何须缴纳税款的人士,如打算离开香港,须在不迟于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通知税务局,以便税务局决定他是否须要在离港前完成有关的清税手续。任何个别人士必须遵守以上规定,否则会遭受惩处。
不过,《税务条例》亦订明,在受雇工作期间须经常到外地的雇员,无须就离港事宜通知税务局。他们可每年如常提交报税表和缴纳税款。详情可查阅文件《离港前的税务安排》。
缴付税款
你可以用多种方式缴税。以电子方式缴税渐趋流行,亦很方便。你可以透过电话(使用缴费灵户口)、互联网或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。即使你没有香港银行户口,亦可在海外缴交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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